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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自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软件经过著作权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即享有发表权、开发身份证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我国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是伴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生的,1992年4月6日我国机械电子工业部出台第一部名为《计算机著作权软件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而后在2000年对其中部分条例进行修改,2002年2月20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名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部门规章并沿用至今。虽然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是,经过登记了的软件,可以减免征收增值税、可以获得国家的重点保护、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入股、可以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在企业破产之后,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拍卖获得有形资金。因此,作为企业高新技术发展和个人才智体现,对软件实行著作权登记,对于企业或者个人,具有深远的意义。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体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包括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申请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论登记与否,均有权享有,其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软件开发者身份并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指通过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以一种或几种或全部的使用方式使用软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后,受让人享受其中的财产权利。(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著作权社会管理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其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是认真贯彻《著作权法》及其他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以维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者的权益为中心,帮助他们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著作权在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促进中国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同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行使机构改革前部分由国家版权局版权司行使的职能。 [8]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1)著作权登记。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台、港、澳地区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涉外作品著作权登记和认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涉外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合同登记。
(2)著作权法律服务。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律咨询;调解著作权纠纷;代理著作权诉讼;为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产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
(3)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
(4)著作权鉴定。应司法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作品的权利归属、侵权性质进行技术鉴定。
(5)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事务。
如前文所述,从2017年4月1日后,中国版权中心将不再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实行收费,因此,关于此类的义务将不再进行赘述。
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如下:
1.著作权登记申请(提交文件与有关资料)
(1)软件著作权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表、计算机软件说明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2)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继承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材料有权利继承备案申请表、继承证明文件、原登记证书等。
(3)变更与补充登记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有关变更及补充的材料、原登记证书等。
(4)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申请表、转让(许可)合同书、原登记证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文等。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续展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有计算机著作权续展申请表、原登记证书等。
2.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
软件登记机构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19条、20条、21条规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受理,然后向申请者发出有关通知如下:
(1)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者,其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明确受理日期、受理编号。申请者接到受理通知后不必答复,等待下一步的审查结论。
(2)暂不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资料有欠缺。申请者在接到暂不受理通知书后应该及时按要求补充有关文件资料,登记机构再进行登记处理。
(3)不受理通知书。[陈松乔 任胜兵 王国军编著,软件学院推荐教材 现代软件工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第303页]
3.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构自受理日起120日内,对申请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从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申请,向申请者发书面补正通知书。申请者接到补正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补正处理,否则登记机构将把登记申请自动撤回的决定通知申请者。在补正完成后,登记机构再进行审查,向申请者发出准予登记决定通知书或者驳回登记申请通知书。
4.软件著作权登记注册
申请者在收到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30日内向登记机构缴纳登记证书费,登记机构收到申请者缴纳的登记证书费后办理登记注册,向申请者颁发登记证书。
5.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异议与复审
对已登记、公布的软件,若登记不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的,任何人都可向软件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机构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撤销登记,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并予以公布;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对因异议成立撤销登记或驳回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软件登记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对受理的复审请求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复审请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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